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16經法院選任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得申請查調失蹤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要旨
七16經法院選任為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得申請查調失蹤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
函釋全文
○○君經法院選任為失蹤人××君之財產管理人,申請查調失蹤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乙案,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准予提供。(財政部98/03/12台財稅字第097006145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6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