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54勞動部為審查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查調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註記條件變更無須再報部核定
要旨
七54勞動部為審查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查調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註記條件變更無須再報部核定
函釋全文
主旨:勞動部為審查「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案件需要,函請變更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所得總額註記條件為逾148萬元乙案。說明:二、鑒於該部所需查調資料仍為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所得總額資料,僅變更註記條件,未逾本部102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10204554480號函同意提供內容,無須重行核定;爾後該部倘再修正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而需要配合調整註記條件,亦無須再經本部核定。(財政部103/12/19台財稅字第103007164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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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54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