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88縣市政府暨其所屬公所為辦理急難救助專案補助得函查申請人最近一年之各類所得及財產總歸戶清單資料
要旨
七88縣市政府暨其所屬公所為辦理急難救助專案補助得函查申請人最近一年之各類所得及財產總歸戶清單資料
函釋全文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其所屬鄉(鎮、市、區)公所為辦理「馬上關懷」(編者註:現為急難紓困)等急難救助專案補助作業需要,函請提供申請人最近一年之各類所得及財產總歸戶清單資料乙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各地區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逕予配合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財政部98/03/11台財稅字第098045142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88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