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92縣市政府暨其所屬公所為辦理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作業得函查申請人家庭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要旨
七92縣市政府暨其所屬公所為辦理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作業得函查申請人家庭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其所屬鄉(鎮、市、區)公所為辦理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作業需要,函請提供申請人家庭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7款規定,由各地區國稅局或地方稅稽徵機關逕予配合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財政部98/01/10台財稅字第098045044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92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