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94縣市政府暨其所屬公所為審核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案得函查申請人全家之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
要旨
七94縣市政府暨其所屬公所為審核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案得函查申請人全家之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
函釋全文
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暨所屬鄉(鎮、市、區)公所為辦理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需要,函請本部同意由各該鄉(鎮、市、區)公所統一造冊查調申請人全家人口之所得、財產及稅籍資料乙案,核屬公務需要,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准由各地區國稅局逕予配合提供,毋須逐案報部核准。(財政部98/04/24台財稅字第098045250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94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