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97社會局為審核「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資格需要得函查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及所得資料
要旨
七97社會局為審核「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資格需要得函查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及所得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審核「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資格需要,函請提供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及所得資料乙案,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提供,毋須逐案報本部核准。說明:二、提供內容如下:(一)綜合所得總額是否未達申報標準:以註記方式查復。(二)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未達20%:以註記方式查復。(三)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提供各該項所得之總額。(財政部102/08/30台財稅字第102006467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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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97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