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3補充本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所稱「其他執行名義」範圍
要旨
八3補充本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所稱「其他執行名義」範圍
函釋全文
基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保障債權人債權之實現,不因私法債權或公法債權而有不同。該款規定之「其他執行名義」,除本部87年12月9日台財稅第871977763號函規定,具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執行名義外,尚包括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之行政契約在內。(財政部96/08/31台財稅字第096045446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