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0債權人持已喪失執行名義效力之假扣押裁定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要旨
八20債權人持已喪失執行名義效力之假扣押裁定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債權人收受假扣押裁定書後已逾30日,始持該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可否准予提供乙案。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97年1月2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970000051號函復略以:「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92年台抗字第379號裁定參照)。」準此,旨揭假扣押裁定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增訂「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等資料之立法理由,係為協助債權人使其債權得以儘速獲得償還;本案該假扣押裁定既已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債權人不得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從而債權人自不得依上開規定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財政部97/01/10台財稅字第096041387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0 款類次:8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