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個人累計欠稅1千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5千萬元以上之確定案件應公告其欠稅資料內容之範圍
要旨
個人累計欠稅1千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5千萬元以上之確定案件應公告其欠稅資料內容之範圍
函釋全文
主旨:請就轄內個人累計欠稅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逾5,000萬元之確定案件,於99年5月1日依說明二、三規定公告欠稅人資料。說明:二、為期作業一致,旨揭公告以按納稅義務人個人累計欠稅逾1,000萬元或營利事業累計逾5,000萬元,且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3項規定之確定案件為範圍。但經稅捐稽徵機關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稅款,並正在如期履行繳納義務之案件,不包括在內。惟是類分期繳納案件,如日後納稅義務人有任何一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且未繳清之餘額稅款達公告標準者,應即另行辦理公告。三、本案應公告之內容如下:(一)納稅義務人姓名或名稱;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者,應一併公告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二)稅目別。(三)欠稅年度。(四)欠稅或罰鍰金額【含滯納金、利息及滯(怠)報金】。(五)公告內容屬自然人地址者,其門牌號碼可予簡略,僅公告至街道或村里名稱。(財政部99/04/12台財稅字第099045041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