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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充核釋本部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適用範圍

會議日期 107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補充核釋本部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補充核釋本部50年5月25日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如下:本函係適用於稅捐案件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認為復查決定違法或不當,原處分機關應重行查核,撤銷復查決定之情形。稅捐案件依法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認為復查決定及原核定稅捐處分均違法或不當,且無重行查核必要,撤銷復查決定及原核定稅捐處分者,非本函適用範圍。(財政部107/03/15台財稅字第107045365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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