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清算人對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或核定稅捐之處分提出異議之處理方式
要旨
公司清算人對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或核定稅捐之處分提出異議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公司清算人(或代表人)對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或核定稅捐之處分提出異議案件,應按下列方式處理:(一)公司清算人(或代表人)同時對繳納通知文書之送達及核定稅捐之處分提出異議時,應作成復查決定。(二)非對核定稅捐之處分提出異議時,應予函復。(三)爭執未明時,請先探求當事人真意後,依上開原則處理。(財政部97/03/24台財稅字第096041469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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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