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復查申請之撤回不得附期限
要旨
納稅義務人復查申請之撤回不得附期限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納稅義務人出具附期限之撤回復查申請書效力疑義乙案。說明:三、參照司法實務關於訴之撤回之原則上不得附條件及基於公益理由不許附條件者,亦不得附期限之法理,倘同意納稅義務人於復查程序中,出具附期限之撤回復查申請書,將使稅捐稽徵機關於期限屆至前暫緩續行復查程序,致納稅義務人享有未繳納稅款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利益。鑑於租稅公益性,關於納稅義務人復查申請之撤回,亦不得附期限。(財政部104/05/14台財稅字第104005683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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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行政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