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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法保存憑證及帳簿屬2個行為違反不同之行政義務應分別處罰

會議日期 94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未依法保存憑證及帳簿屬2個行為違反不同之行政義務應分別處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依法保存憑證及未依法保存帳簿,係屬2個行為違反2個不同之行政義務,二者之處罰目的及要件並不相同,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第45條第3項(編者註:現行法第2項)規定處罰。(財政部94/06/10台財稅字第094045382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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