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4公司未依法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並漏報應稅及免稅銷售額之處罰
要旨
三14公司未依法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並漏報應稅及免稅銷售額之處罰
函釋全文
公司未依法開立應稅及免稅統一發票並漏報應稅、免稅銷售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以「全案」之行為罰合併計算,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計算漏稅罰後,再擇一從重處罰。(財政部101/10/31台財稅字第101046254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4 款類次:3 章節:第六章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