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4納稅義務人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所得惟未補繳稅款之處理
要旨
一34納稅義務人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所得惟未補繳稅款之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所得,惟未補繳稅款案件應如何處理。說明: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有漏報所得額情事,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所得並補繳稅款者,始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三、營利事業已依限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稽徵機關已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核定者,如有漏報所得額情事,有關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之適用,應依說明二辦理。四、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且未經稽徵機關核定,如自行申報所得但未補繳稅款,應依本部71年10月23日台財稅第37810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7/06/11台財稅字第097001338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34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