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連帶查獲之違章案件原舉發人不得另提獎金
要旨
連帶查獲之違章案件原舉發人不得另提獎金
函釋全文
財務罰鍰處理辦法第3條第1款(編者註:即現行「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第2項)內所規定之「經人舉發而緝獲之案件」,係指檢舉告密人所舉發之原案得依照規定提撥獎金,其因案而連帶查獲之違章案件,因屬於經辦機關人員之努力,原舉發人不得另提獎金。本案檢舉人所舉發者,為○○西藥行違章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其因案查獲之製藥廠等40家之違章所處罰鍰,原檢舉人不得另行提獎。(行政院42台財第562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七章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