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稅稽徵機關是否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宜與行政執行分署協調
要旨
地方稅稽徵機關是否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宜與行政執行分署協調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滯欠地方稅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是否承受無法拍定之不動產,涉及地方財政及自治事宜,宜由各行政執行處(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分署)與地方稅稽徵機關協調。(財政部99/01/05台財稅字第099045045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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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七章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