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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遺產稅前辦理產權移轉經提供納稅保證後得再以該擔保品為申請復查之擔保暫緩移送執行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有特殊原因須於繳清遺產稅前辦理產權移轉經提供納稅保證後得再以該擔保品為申請復查之擔保暫緩移送執行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39條第20則)(財政部96/08/22台財稅字第096045366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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