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4原欠稅金額未達修正後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免再與其他未受限制出境之欠稅案合併計算
要旨
三44原欠稅金額未達修正後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免再與其他未受限制出境之欠稅案合併計算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未達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限制出境欠稅金額標準而解除出境限制之案件,不論其受限制出境之期間有無逾5年,嗣後均免再與其他未受限制出境之欠繳應納稅捐案件合併計算首揭規定之限制出境欠稅金額標準。(財政部97/10/29台財稅字第097004243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44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