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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務員舉發漏稅不得領取罰鍰獎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9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公務員舉發漏稅不得領取罰鍰獎金

函釋全文

主旨:公務員為違章漏稅案件之舉發人時,不得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之規定領取獎金。說明:二、為保障國家稅收,公務員舉發違章漏稅,乃屬其應盡之義務,故所得稅法第103條第3項(編者註:現為第4項)明定公務員為舉發人時,不適用該條獎金之規定。公務員舉發所得稅以外之違章漏稅時,自亦應參照該條規定之意旨,不得領取罰鍰獎金。(財政部69/10/13台財稅第3848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附件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6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務員舉發漏稅不得領取罰鍰獎金由財政部於民國 69 年 10 月 13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舉發漏稅不得領取罰鍰獎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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