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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人部分案件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註銷列管致欠稅金額未達修正後標準者應予解除出境限制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納稅人部分案件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註銷列管致欠稅金額未達修正後標準者應予解除出境限制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合計達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嗣部分案件之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註銷列管,致尚在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合計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應予解除出境限制,並免再與其他未受限制出境之欠稅合併計算首揭規定之限制出境欠稅金額標準。(財政部98/05/19台財稅字第098001711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45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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