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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負責人死亡未補選而限制董事出境嗣經補選並登記者應改以新負責人為限制對象

會議日期 95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公司負責人死亡未補選而限制董事出境嗣經補選並登記者應改以新負責人為限制對象

函釋全文

對於欠稅之營利事業有辦理限制出境必要者,以其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而所稱負責人,於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本部68年7月18日台財稅第34927號函釋,係指依法得代表該營利事業之法定代理人,亦即公司執照(編者註:公司法90年11月12日已修正,不再核發公司執照,現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及公司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之登記表,或依公司法第392條規定核發之登記事項證明書)上所記載之公司負責人而言。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死亡,在董事長未選出之前,依本部72年6月20日台財稅第34283號函規定,可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限制常務董事或董事出境。四、貴局原函報限制出境,係以公司原登記負責人死亡,故依前開本部72年6月20日台財稅第34283號函規定,限制其董事出境;惟嗣後公司既已依法補選負責人,並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在案,貴局即應以該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並解除原董事之出境限制,始符前揭本部68年7月18日台財稅第34927號函釋規定意旨。(財政部95/11/28台財稅字第09504532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39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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