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修正生效後應否解除原受出境限制者之處理原則
要旨
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修正生效後應否解除原受出境限制者之處理原則
函釋全文
二、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修正生效前,納稅義務人原受限制出境之欠稅(含已確定之罰鍰,下同)總金額未達該條修正後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不論受限制出境之期間有無逾5年,於該修正條文生效後,應予解除出境之限制。三、上開修正條文生效前,納稅義務人原受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達修正後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受限制出境之期間全部超過5年之案件,倘無依本部79年4月10日台財稅第790081315號函(編者註:業經本部97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700438020號函核示停止適用)規定併案列管之案件者,應予解除出境之限制,惟修正生效前欠稅金額達修正後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受限制出境之期間未超過5年之案件,仍應繼續限制出境;其有併案列管且各該併案列管案件欠稅金額合計達修正後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如各該併案列管案件之限制出境期間未逾5年,雖限制出境之主案已逾5年而應予以解除,各該併案管制之欠稅金額合計仍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仍應繼續限制出境。(財政部97/08/18台財稅字第097045318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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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則次:51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