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受限制出境欠稅金額經加計至修正日止之滯納利息達修正後標準者應繼續限制出境
要旨
原受限制出境欠稅金額經加計至修正日止之滯納利息達修正後標準者應繼續限制出境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於97年8月15日前因欠稅(含已確定之罰鍰)遭限制出境之案件,倘原受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經加計截至97年8月15日止之滯納利息,已達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應繼續限制出境。(財政部97/11/10台財稅字第097004908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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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則次:53 款類次:3 章節:第3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