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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包括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管理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包括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管理人

函釋全文

按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從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先向戶籍機關查明;如無著落時,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其牌示處黏貼並於新聞紙登載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依上開規定,公示送達須具備「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致文書無從送達」及「稅捐稽徵機關向戶籍機關查明仍無著落」之要件。又稅捐稽徵所發之各種文書,除向納稅義務人為送達外,依同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從而同法第18條第2項所稱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應包括同法第19條第1項所定得為送達之人在內。本案××市××股份有限公司因擅自他遷不明,致該公司6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無從送達,××市稅捐稽徵處未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1項前段及同法第18條第2項前段規定辦理,即予以公示送達,應有未洽。(財政部75/10/02台財稅第75594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應受送達人行蹤不明包括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管理人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10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