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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法設立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主任委員代理之行政救濟得向其送達復查決定書
要旨
未依法設立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以主任委員代理之行政救濟得向其送達復查決定書
函釋全文
關於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內政部訂頒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向××市政府工務局申請報備核准設立之××住戶管理委員會,雖聲稱已解散,惟該管理委員會於行政救濟中之代理人既為其主任委員,如未另選任代理人,其復查決定書自仍得向該主任委員送達,如遭拒絕,可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財政部87/06/11台財稅第8719472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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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