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送達地自治機關之涵義
要旨
所稱送達地自治機關之涵義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項所稱之送達地自治機關,係指送達地縣轄之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市轄之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財政部94/10/18台財稅字第094045650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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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送達地自治機關之涵義
稅捐稽徵法第18條第1項所稱之送達地自治機關,係指送達地縣轄之鄉鎮市公所或直轄市、市轄之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財政部94/10/18台財稅字第09404565040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3章 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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