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欠稅監察人尚難負賠償之責
要旨
公司欠稅監察人尚難負賠償之責
函釋全文
查本案關於公司監察人是否為公司負責人及其應否對他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公司法第8條、第23條規定,均以其在執行職務之範圍內為限。復查監察人之職務,同法第218條、219條均有規定。至公司之繳稅,並非監察人執行職務之範圍,是以該××汽車貨運公司之欠稅,尚難適用同法第226條由監察人負賠償之責。(財政部59/05/18台財稅第23793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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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5章 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