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舉發漏稅無告密書據未便發給獎金
要旨
舉發漏稅無告密書據未便發給獎金
函釋全文
查違章漏稅案件,核發檢舉人之獎金,依照行政院台42財字第225號令規定,必須取有告密書據存案可稽者為要件。本案××行違章漏稅,雖據查緝單位所稱,係美國海軍供應處憲兵組長×××上尉口頭舉發,惟其本人業已返美,卷內又無告密書據,足資查證,依照上項院令規定,自未便發給告密獎金,應視同無舉發人案件,依法繳庫。(財政部57/05/31台財稅發第0680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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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7章 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