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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擅自製銷賭具漏稅應依法補稅處罰

會議日期 57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擅自製銷賭具漏稅應依法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刑罰處罰之客體,為反社會反道德之犯罪行為,其目的為社會之防衛及犯人之感化,行政罰處罰之客體,為行政上義務之違反行為,其目的為行政秩序之維持,二者性質根本不同,當不發生從一重處斷或吸收之問題,故同一事實而同時構成犯罪行為及行政犯行為者,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性質上不能重複處分者(例如已由行政罰處分沒入之貨物不能再以刑事判決諭知沒收)外,當可分別依照規定施以刑罰及行政罰,並行不悖,經司法院54年12月10日院臺(參)字第803號函解釋有案。○○○經營賭具工廠製銷賭具漏稅,自仍應依照稅法規定補稅及移罰。(財政部57/05/21台財稅發第0626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6 款類次:2 章節:第5章 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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