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整公司如有應納稅款仍應通知依法繳納
要旨
重整公司如有應納稅款仍應通知依法繳納
函釋全文
查公司之重整,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僅係停止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之行使,公司法人仍繼續存在。倘有依法應納稅款,自仍應通知,依法繳納。(財政部56.12.18.台財稅發第一二九一三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整公司如有應納稅款仍應通知依法繳納
查公司之重整,依公司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僅係停止公司股東會、董事、監察人職權之行使,公司法人仍繼續存在。倘有依法應納稅款,自仍應通知,依法繳納。(財政部56.12.18.台財稅發第一二九一三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八十七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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