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要旨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不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者,其解散清算為不合法,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說明:一、根據法務部七十年八月五日法(70)律九七八七號函辦理。(財政部70.8.18.台財關第一九八九六號函) 附件:法務部70.8.5.法(70)律九七八七號函 主旨:公司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清算人不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逕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其解散清算是否合法案。說明:二、公司辦理清算時,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包括欠繳稅款、罰鍰),清算人不聲請宣告破產,即將有關表冊送經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備查者,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九十二條但書及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六八函民字第○五九九一號函「說明三」曾有同一之說明,認清算人之責任並未解除,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其公司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之。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納稅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