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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退稅繳重整前欠稅以債權經登記與承受為要件

要旨

公司退稅繳重整前欠稅以債權經登記與承受為要件

函釋全文

根據公司法第三百十一條第一款「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之規定,本案欠稅,端視是否已經依法登記為該公司重整債權,並經公司依法承受為先決要件;如未經申報登記並經重整後之公司承受,則債權之請求權既已消滅,自不得以重整後新公司之退稅繳重整前之欠稅。(財政部59.4.24.台財稅第二三○六○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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