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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送請法院追繳欠稅之公文可據以強制執行

要旨

稽徵機關送請法院追繳欠稅之公文可據以強制執行

函釋全文

本部前據湖北區直接稅局於本年二月三日轉呈該管黃崗分局為漢口地方法院對徵收機關送請追繳欠稅案件,須具訴狀始行辦理,請核示處理辦法一案,經分函司法行政部請轉令所屬,嗣後對於此種案件,應准變通辦理。茲准該部本年三月十日京(36)公民一字第一○○○號公函略以:納稅義務人所欠稅款,法律上設有得請法院追繳之規定者,徵收機關送請法院追繳欠稅之公文,即得認為執行名義執行,法院可據以強制執行,經已令飭所屬司法機關遵照。嗣後對於此種案件,仍照向例辦理,毋庸具備訴狀以期便捷。(財政部36.3.22.京直二字第二五五九一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強制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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