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6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規定
要旨
七6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規定
函釋全文
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領取之各項給付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7/11/12台財稅字第097004996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6 款類次: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