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3國貿署依台灣精品獎選拔規定給付得獎營利事業之獎金不得免稅
要旨
八23國貿署依台灣精品獎選拔規定給付得獎營利事業之獎金不得免稅
函釋全文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者註:現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國家產品形象獎」(編者註:95年合併為「台灣精品獎」)選拔規定,給付得獎營利事業之獎金,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適用範圍,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該獎金為政府獎勵金性質,係屬得獎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範圍,毋須於給付時辦理扣繳,惟應依同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95/08/21台財稅字第095045497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3 款類次:8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