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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5身心障礙者參與支持服務活動取得之獎勵金免稅惟支持性庇護性就業之勞務報酬應課稅

會議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八25身心障礙者參與支持服務活動取得之獎勵金免稅惟支持性庇護性就業之勞務報酬應課稅

函釋全文

一、身心障礙者參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所提供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為原則之支持服務活動,所取得之獎勵金,係鼓勵其參與社會活動並肯定學習表現之給與,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二、身心障礙者參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之支持性就業或庇護性就業,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97/03/05台財稅字第097045109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5 款類次:8 章節: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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