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八29鄉公所依「桃園縣新屋鄉客語認證獎勵金核發要點」發給之獎勵金免稅
要旨
八29鄉公所依「桃園縣新屋鄉客語認證獎勵金核發要點」發給之獎勵金免稅
函釋全文
桃園縣新屋鄉公所(編者註:現為桃園市新屋區公所)依「桃園縣新屋鄉客語認證獎勵金核發要點」(編者註:現行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發給之獎勵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1/05/14台財稅字第101005539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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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9 款類次:8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