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一1亞銀聘專家來臺工作由該行付與之薪資免稅
要旨
十一1亞銀聘專家來臺工作由該行付與之薪資免稅
函釋全文
依照我國與亞洲開發銀行協定第8章第58條第2項規定:「本行付與董事、副董事、職員或雇員及執行本行任務之專家之薪資,均應免稅。」本案由亞洲開發銀行聘請專家來臺從事研究臺北市鐵路高架,其留台期間,由該行付與該專家之薪資,自應依上開協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59/09/03台財稅第2671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11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