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8基金投資捐助事業之上櫃公司股票不受80%限制
要旨
十三8基金投資捐助事業之上櫃公司股票不受80%限制
函釋全文
依92年3月26日修正發布施行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得購買上櫃公司股票。由營利事業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該捐助事業為上櫃公司,其捐助之基金投資該捐助事業之股票,不受同條款但書及本部69年7月16日台財稅第35779號公告規定80%投資比率之限制。(財政部94/08/03台財稅字第094045409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8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