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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34核釋機關團體適用免稅標準有關課稅所得額之計算

會議日期 107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十三34核釋機關團體適用免稅標準有關課稅所得額之計算

函釋全文

主旨:核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之1(編者註:現行第3條)課稅所得額之計算疑義。說明:三、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依首揭標準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額時,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得先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不足數後,再依本部84年3月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說明五適用前5年(編者註:現為10年)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扣除之規定。四、首揭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所稱「收入總額」,係指該等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淨額與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合計數。(財政部84/10/18台財稅第841653319號函、財政部107/02/21台財稅字第107045177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34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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