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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38社區大學徵免所得稅釋疑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十三38社區大學徵免所得稅釋疑

函釋全文

社區大學如由政府機關編列單位預算自行辦理或公立學校辦理者,其所收取之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惟如由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私立學校辦理者,其辦理社區大學所收取之所得,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應依上開免稅標準(編者註: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及85年函釋(編者註:財政部85年3月27日台財稅第851900292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95/03/21台財稅字第095045004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8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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