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53財團法人醫院購置醫療用途建物等資產於計算課稅所得額之規定
要旨
十三53財團法人醫院購置醫療用途建物等資產於計算課稅所得額之規定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醫院或財團法人附屬作業組織醫院購置與其創設目的有關之醫療用途建物、設備等資產之支出,依本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1號函說明7規定,選擇於購置當年度全額計入「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支出比例之分子,但於計算同年度課稅所得額時,未選擇全額列為與其創設目的活動有關之資本支出,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中減除者,得於該資產耐用年限內依規定按年提列折舊,自各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中減除。(財政部102/01/07台財稅字第101046646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3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