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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三55機關團體未依免稅標準規定期限申請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者輔導限期補辦

會議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十三55機關團體未依免稅標準規定期限申請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者輔導限期補辦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未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期限申請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嗣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同意變更計畫,且該結餘款依變更後計畫使用完竣,可否免就全部結餘款課徵所得稅。說明:三、參照本部71年12月10日台財稅第38931號函及88年11月11日台財稅第881957711號函規定,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6款及同條第2項免稅要件,及現行稽徵實務對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不符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規定,均先輔導限期改進之做法,機關團體未依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規定期限向主管機關申請結餘款使用計畫變更者,請先行輔導限期3個月補辦,其於輔導前已申請或經輔導後申請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免視為不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第4項前段規定。(財政部106/06/23台財稅字第106045588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5 款類次:13 章節:第一章總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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