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六8大樓都市更新會將出售土地之價款分配予會員徵免所得稅釋疑
要旨
十六8大樓都市更新會將出售土地之價款分配予會員徵免所得稅釋疑
函釋全文
二、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次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5條(編者註:現行第27條)規定,逾7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團體(編者註:現為都市更新會)。有關更新團體之運作,應依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編者註:現行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規定辦理。三、○○大樓都市更新會(以下簡稱都更會)係由該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依前揭規定組成,會員均為原區分所有權人,其會員依更新權值比例換算提撥而增建之房屋(含土地),以都更會名義出售,出售價款減除營建工程相關支出費用後,將結餘款按上開權值比例分配予會員,如都更會取得及處分系爭不動產之行為,係代會員為之,相關房屋建築成本係由會員自行負擔,該土地持分亦由會員自其原有部分撥付,都更會未支付任何對價,亦未享有權利及承擔義務者,以都更會名義處分土地,得核實認定為會員對土地之處分行為,土地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3/09/23台財稅字第10304032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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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8 款類次:16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