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10市政府勞動局發給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子女就學補助免稅
要旨
十七10市政府勞動局發給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子女就學補助免稅
函釋全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編者註:現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依「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編者註:請參考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辦法)發給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子女就學補助,核屬政府之贈與,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97/11/10台財稅字第097005141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0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