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15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發給失業者之穩定就業補助金免稅
要旨
十七15市政府就業服務處發給失業者之穩定就業補助金免稅
函釋全文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處(編者註:現為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依「100年度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計畫」(編者註:臺北市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發給之穩定就業補助金,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0/09/06台財稅字第100003122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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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