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1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規定核發勞工之津貼免稅
要旨
十七16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規定核發勞工之津貼免稅
函釋全文
貴會職業訓練局(編者註: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行業作業要點」(編者註:現行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特定行業作業要點)規定核發勞工之津貼,核屬政府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0/11/04台財稅字第100003935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