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17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就業弱勢者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免稅
要旨
十七17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就業弱勢者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免稅
函釋全文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勞動部)訂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發給就業弱勢者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1/07/20台財稅字第101001338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7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