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七18國民中學依規定對身心障礙學生所補助之上下學交通費免稅
要旨
十七18國民中學依規定對身心障礙學生所補助之上下學交通費免稅
函釋全文
主旨:新北市立淡水國民中學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編者註: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辦法)對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之上下學交通費徵免所得稅疑義乙案。說明:二、本案對身心障礙學生所補助之上下學交通費,係依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4項(編者註:現行第38條第4項)規定,以符合條件之自然人為補助對象,非因提供對等勞務而發給酬勞,屬政府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財政部102/02/19台財稅字第102000102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8 款類次:17 章節:第一章總則

